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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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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工程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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