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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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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程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乙级工程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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