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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具有以下特点:(1)质押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质押和抵押都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但质押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而抵押则并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2)质押的财产为动产和权利。由于质押以转移质物占有为基本要件,不动产不适于转移占有而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因而质押的财产必须为动产和权利。(3)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质押与抵押相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以质物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折价或者价款优先偿还债务。(4)质押具有从属性。质押设定的是质权,质权是从属于主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在其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对从属于主债权,债权消灭,质权也消灭。你有疑问还可以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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