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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手续:(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的身份证...
现在行政复议案件增加的原因主要是: 1、政府部门和个人相关利益冲突日益增多 2、地方政府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是行政复议案件形成的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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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权力。可以看出在该条款中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变更行政机关具体处理决定的权力,而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同样的情形法律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是: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说,相对人在将自然资源确权类争议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那么其还须依靠行政机关,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无疑会延长相对人问题解决的时间,增加相对人解决问题的成本,这不仅和《行政复议法》便民的一般原则是相违背的,而且与当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公证与效率”活动的宗旨也是不相符的。所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将纠纷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来减轻相对人的诉讼成本,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
终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有一下几种情况: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以下是行政复议延期的原因: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申请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但为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适当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复议申请期限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予以延长: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一般社会个体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事前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一般社会个体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社会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情事致使申请人的行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二是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重病,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进行阻挠等情况,致使管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申请权。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也应适当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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