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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是指: 1、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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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2、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3、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从事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义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约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 3、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己方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1、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3、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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