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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
承租人拆迁补偿规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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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限制被征收人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房屋所有权优于债权原理,普通意义上房屋租赁人失去被拆除人的资格,不能共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直管公屋和公司自关公屋的租赁人是例外。虽然公共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它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长期生存和福利社会保障的关系。公共房屋的名称是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类似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与产权人类似的物权。有权获得补偿配置,也有权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选择评价机构。另外强调一点,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享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款的。
房屋承租人一般不能获得房屋征收的补偿,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是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但是承租人一般可以获得租金或者搬迁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前,根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承租人还享有合法取得房屋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可以正常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取得补偿。但从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将被征收人限制在房屋所有人范围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经丧失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但直接管理公房和单位自关公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本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性质的长期关系。公房叫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类似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所有权人的物权。有权获得补偿安置,也有权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此外,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分享搬迁补贴、停产停业损失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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