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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层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2)国内中的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 (4)其他案件。之所以一般由基层法院执行,是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和被申请人一般在基层法院辖区内。高级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需要由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包括:(1)高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2)下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提级执行的,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4)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不执行,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规定高院指定基层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高级法院已经是法院的最高层级,其执行的案件不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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