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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
由于某种原因,债权人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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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的,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如果顺利成立,那么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公司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那么,当公司设立失败,因设立行为产生费用该如何承担呢?由于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承担。因部分投资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
企业出资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企业债务处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 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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