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北京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北京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草案说明称条例存四大问题,需修改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包括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共5章38条,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草案说明指出,条例在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过草案说明也指出,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如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有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影响信息公开正常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现行条例规定的监督保障措施力度不够。
北京市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有总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这5方面的内容。在管理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民众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这些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北京市各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应该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相关原则。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6人已浏览
753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4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