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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能追回其出资购买的房屋吗?

2024-12-09
通常情况下,出资方并不具备追回房屋的权利。如果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而实际上是由自有资金支付,那么则无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权益,仅能享有针对对方的债权关系。不过,如果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条件,投资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以追回所购房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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