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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可以查明身份然后赔偿给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民政局显然不属于该规定所列明的“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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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计算赔偿金额的过程中,涉及年龄和身份,未知死者的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记算,然后根据估算的年龄核实未知尸体的身份,再按实际身份和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一般赔偿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只有其他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义务人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交通事故中,可能会出现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的情形,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 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 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至于赔偿问题,虽然死者身份不明,但是交通事故肇事者仍应承民事赔偿责任,不能 因为死者身份不明而拒绝赔偿。 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 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 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 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同时,2004年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 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 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
1、首先由交警作事故责任认定。 2、赔偿方面,首先由交强险在以下限额内赔偿事故对方。 有责限额:致死致残11万,治疗1万,物损2千; 无责限额:致死致残1.1万,治疗1千,物损1百; 3、如果交强险还不够赔,根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按以下比例再赔。 全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无责0; 如果事故对方是非机行人的话,再加10%(全责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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