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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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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有时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此时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应当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修改〈民事案件的规定〉决定(法律)〔2011〕41一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起案由,为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的一类,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专属管辖权确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当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时,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处适用的是“贷款方”所在地,而不是“贷款”所在地即贷款行为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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