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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泄露考试内容的;(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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