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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是指,在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或者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授权的特定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为了维护消费者...
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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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诉讼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特点,体现出现代型诉讼的某些特征: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诉讼,二者根本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均衡和对等。现代社会,大型的跨国企业日益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它们和单个消费者之间的实力,更是不具有可比性。
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在侵害某一特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就会产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特定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私益诉讼,与特定主体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私益诉讼主张权利。二是基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目的、诉讼请求、适用规则等差异,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一并审理的主张不能得以支持。三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基于搭公益诉讼“便车”之考虑,请求对其已经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中止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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