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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2、明确了保证范围;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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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也就是说,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或者还不上贷款时,保证人和贷款银行约定,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征信,也会影响到担保人的个人征信,对担保人之后的贷款、申请办理信用卡等都会受到影响的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重要差异:关于承担责任的具体执行方式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关债务义务时,方需承担代替履行相应债务义务的责任,具备一种替代性和补充性的特性。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具有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寻求保证人在其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债权人作出何种选择,债务人和保证人均不得有任何方式的拒绝。 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先诉抗辩权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司法审判或仲裁程序,以及债务人财产依法实施了强制执行过程后仍旧无法满足偿还债务的需求之前,保证人可以拥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模式下,债务人不享有这种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在法律法规上的差别也是颇为显著的。对于一般保证而言,除非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另行进行特别约定,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未作特殊约定的普通保证。相反,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以明确形式记载,若未作此等特别约定,将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另外,两者在担保力度以及负担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连带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担保力度更为坚强有力,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对保证人来说所承受的负担也相对较重。相比之下,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显得稍显薄弱一些,对保证人较为有利,其所担负的责任也相对较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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