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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先向房屋管理处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名下,然后持变更后的房产证到乡镇土地管理处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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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土地权属材料。 2、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地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一步,当建房者准备建房并选择好地点时,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申请必须注明建房者的个人信息、建房原因、地点、四至等相关情况。所选建筑地点应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必须经村组长和村委会同意盖章。步骤二,经村组、村委会批准后,建房者将建房申请、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提交乡镇国土管理部门,有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到现场核实、勘察、询问四邻意见。步骤三,经乡镇国土部门实地核实,勘察后,符合有关要求的,进一步填写村民建房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村组张贴公示,公示一般为7天。第四步,公示7天后,如果没有村民提出异议,乡镇国土部门将收集到的建房者材料提交县级国土部门。在此期间,经县级国土部门批准,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者应向县级地税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因地区而异。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票据。有县级国土部门为建房者办理许可证。第五步,根据相关土地法,建房者必须在取得宅基地使用证之日起两年内,在批准的地点建造房屋,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度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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