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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1、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 2、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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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该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个人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该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该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个人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该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条例第七条(二)项所称的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七条(三)项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条例第七条(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条例第七条(五)项所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条例第七条(六)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条例第七条(八)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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