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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原单位领取医疗保险存折后私自盗存折中的钱 详情:离职后,原单位领取我的医疗保险存折后,未交给我,而私自盗取折上的钱(其间我数次向其索要,但答复未领取或查询后回复,一直没有给我 消息,直到2009年3月25日新单位要办理转移,在医疗保险处(桃花街)发现原单位已经于2008年5月8日领取存折医疗账户领取证明,且经中国银行( 胜利路)证明2008年5月9日领取存折,折里余额只有8分钱了.注:原单位在芝罘区交纳的保险,新单位要转到市里,).医疗保险处已为我开出领取 人证明并盖章. 其它情况: 1.原单位交保险的时间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共5个月.试用期未交保险. 2.我于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5月6日在该公司上班.其中2007年8月14日签订试用合同,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至2007年11月14日,为期3个 月.2007年11月15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5日. 3.2008年5月6日该单位以工作失误为由胁迫我填写离职申请,强行终止合同.结算工资时,该单位只结算4月份工资,5月份1号至6号工资未予结算. 4.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该单位拿出两种合同来签,一个是注明月工资1600元,另一种是交保险用的,当时未注明工资,后发现两份工资标明不一致. 我需要申请的权益: 1.要求偿还医疗保险存折上的钱和相应的利息,对该单位盗窃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要求严肃处理,保留追究其盗窃行为的权利. 2.试用期时间过长,且未交保险,要求补交或补偿. 3.强迫中止合同,要求补偿至少一个月工资1600元. 4.该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以欺瞒交纳保险,要求严肃处理. 举证材料: 1.医疗保险处开出领取证明 2.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一种. 3.身份证(原来办理时是老身份证15位,现在是新身份证18位.以上可以是复印件和原件. 以上是我的详细情况,请各位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要申请的权益是否合理,我举证的材料还需要什么.
中国银行的规定:客户的储蓄存单、存折、印鉴如不慎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可按下列手续到银行办理挂失: 1、客户应立即到原存款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时客户应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暂住证、护照等)并提供帐户、户名、开户时间、金额、币种、期限等有关存款内容,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挂失,银行经查实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如客户不能亲自前往银行,可委托他人代办挂失,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密码挂失不准代办。注意:如挂失前存款已被人冒领,银行不予受理。 2、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遗失国内存折要求挂失,而本人不能回国办手续的,可委托国内亲友代办并出具代办挂失授权书,由受托人持证件办理(授权书须由我国驻该国领使馆公证)。 3、办理挂失时,客户须填写储蓄挂失申请书,其中一联回单由客户留存,并在7日后持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行领取新存折办理转存或取现手续。 4、客户如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或亲自到银行办理挂失,可先口头、信函或电话请求临时挂失,然后在5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5、如在上机联网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存折,可在任何一个联网储蓄所办理临时挂失手续,正式书面挂失则须到开户行办理。 6、正式办理挂失后,原遗失的存折如找回,客户可持身份证到银行取消存折挂失状态,并交回挂失申请书回执,原存折即可继续使用。撤销挂失不能通过函电方式办理。已开具存款证明和办理质押的存单(折),不得挂失。个人支票遗失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开户行,支票开户行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后受理挂失。根据《票据法》的要求,挂失人还应到挂失付款地人民法院办理有关手续。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银行卡)丢失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果发放银行及银行账号发生变化,还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发放银行及银行账号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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