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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不上黑名单,只有失信被执行人才会上黑名单。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本金属于高利贷行为,对于高利放贷,一般债务人可以就过高的部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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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不一定会被列入黑名单。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抗拒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然后列入黑名单。
私人贷款纠纷案件判决后,仍有许多借款人未主动履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义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必须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即我们常说的黑名单,依法执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的;(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转移财产等违反法规定的财产申请的不正确执行)。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招牌等方式发表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通过记者招待会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发表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民间借贷无力偿还,会被列入黑名单。法院已经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其中包含征信系统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利息约定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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