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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的,自己在一年之内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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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视为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21”4. 1.5生活自理障碍“的规定,对照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请人护理。护理费的标准所在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当地同等情况护工标准确定。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的所有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作认证不需要员工支付,由工作保险基金承担,一般根据认证情况所需的费用也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工作上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作上的保险基金支付:(1)治疗工作上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在统一地区以外的交通住宿费用(4)安装配置残疾补助器具所需的费用(5)生活不能自立的情况下,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6)一次残疾补助金和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工每月领取的残疾补助金(7)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由于死亡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和亲属劳动补助金的死亡补助金)第39条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使用者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5级,6级残疾人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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