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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规定

2022-03-28
【破产职工安置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88号第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关系依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统筹。”【破产重整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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