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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要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按《劳动合同法》十七条规定支付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违...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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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协商解除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部门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限期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的想法有问题。第14条第二款第二句明确表明,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合同,除非劳动者非要订立固定期合同。而其引号后面的三种情形就是必须订立无固定期的情形,也就是你引用的那部分,其中“续订劳动合同”中的续订,理应包括提出或者同意,否则就和前文第二款的内容相悖;而不是像你所说的“如果企业不与你续订,即使你提出也是没用的”。因为还有劳动者提出这层意思,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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