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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或者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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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前款规定的验证,可以采取现场见证、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复验。
开箱检查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经检查不合格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七)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八)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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