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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规定的采购药品零售价作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
评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或者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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