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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经同类品种替代。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二)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三)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六)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九)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十)其他违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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