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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范围包括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部分企业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部分企业的登记管理;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一般情况下是固定的,除非有特殊情况,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其他有关资料。5.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其他有关资料。4.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5.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6.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特殊事项:7.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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