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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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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破产时,被担保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此时如属一般保证,债权人应首先向被保证人求偿。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被保证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后尚未获全额清偿,债权人才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保证人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此,才真正体现出了保证人所承担的补充责任。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被担保债务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一般保证中,除非债权人自动放弃保证权利,则可在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提留一部分财产,其数额应以就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为限。待主债权债务到期后,被保证人如不能清偿债务,则以提留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已不存在,故无追偿权可言);如被保证人能够清偿债务或能够部分清偿债务,则应将提留财产或提留财产之一部分(其计算方法是,提留财产额减去债权人已从被保证人处未获清偿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作为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未到履行期的情况下,除非债权人有相反表示,亦宜提留保证人的一部分破产财产,其数额以就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为限。待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求偿,则以提留财产清偿债务(因保证人主体已不存在,故无追偿权可言);如果债权人以为被保证人情况良好,具备清偿债务的充足条件,并在提出债权清偿的要求后确实得到了满足,则应将从保证人处提留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实现
一、对于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二、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三、对于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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