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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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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一个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⒈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⒉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⒊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⒋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⒌投标人之间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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