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可能会触犯串通投标罪,串...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二、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2、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等,如投标人贿赂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以下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一个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