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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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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的特点是:(一)合同的担保是从属于合同的。(二)担保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和加强,它的效力是受主合同的效力制约的。(三)合同的担保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设立的一种保障措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设立担保,也可以约定不设立担保,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当事人一经选择担保,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担保有、保证、抵押、和留置五种形式
反担保合同的要点是: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1、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末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是借款人,权利来源于双方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本质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2、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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