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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
1、普通破产债权确认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如果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确认纠纷,应当选择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3、如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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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主体及起诉期限 1.原被告的确定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由异议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而产生,因此诉讼的原告是异议人无疑。异议的情况可以分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的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的债权有异议;以及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三种。债权人提出异议的,自己作为原告起诉没有什么问题。 应当说明的是,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有异议,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非常罕见。原因在于,一方面债权人互相之间一般是陌生的,债权申报材料又仅掌握在管理人手中,一个债权人很难对其他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做判断;另一方面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即便最终获得胜诉的结果,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也微乎其微,起诉过程中要先垫付案件受理费,还要支出律师费,得罪了被告债权人,还让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搭了便车,一般债权人是不会做这种受累不讨好的事情的。所以,对债权的登记与审查阶段,如何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现阶段主要靠法院选任业务水平高、认真负责的管理人,然后靠管理人的自觉。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区分两种类型:第一,债务人起诉,此时应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第二,债权人起诉,此时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是否自身债权及记载内容有异议的情形,也包括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两种情形均一可以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记载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对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你的疑惑。现实中,职工与破产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就是,公司不能清偿拖欠职工的社保费、工资报酬等等。
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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