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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根据《》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的程序具体如下: 1、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包括明;有无婚姻、子女等的证明文件;收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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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 3、福利机构的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8、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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