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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备知识,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辅导的具体内容,制定辅导...
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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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按期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辅导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辅导对象不积极配合而使辅导未达到计划目标,派出机构可酌情要求延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辅导时间。
辅导机构变更后,新的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并承诺按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在派出机构监管下完成辅导工作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但继任的辅导机构须自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之日且新的辅导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少再辅导半年,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3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一)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二)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三)不符合前条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四)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五)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一个月的;(六)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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