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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明,且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出借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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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明,且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出借人不能主张支付利息。如借贷双方为非自然人,则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1、民间借贷中的利率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法律规定自然人直接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要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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