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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据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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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有哪些基本权利: (一)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二)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 (三)仲裁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四)仲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当事人参加仲裁的人,称为仲裁代理人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 1、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2、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4、不能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名盖章,仲裁代理人的委托方算成立。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也必须在委托书中具体写明。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受害者是指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因此,他参加诉讼是因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一个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因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地位,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而言,自诉人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自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后者是因犯罪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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