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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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