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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属于行政审查活动,具有初审性质,不具有终局性(国务院的终局裁决例外);而税务...
委托人:(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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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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