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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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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解答】虽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经过收养行为而确定,但处理其关系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过收养关系的确定,必须是合法的。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一、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二、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 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 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形式:养父母子女关系登记才成立,后者不是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意味着被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隔断,被收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中该未成年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存在,在有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该未成年人成年后,更承担了对两种父母的双重义务。在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该未成年人与继父母之间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为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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