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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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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而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成立。养女和养父母可能根本无任何关系,例如中国的孩子被外国人收养。继女和生父母(也可能是其他关系)的一方由于父母的再婚,而与第三人组成新家庭,该子女为继子女,例如女孩随母亲的再婚而有了父亲,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依据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照上述规定衡量.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 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 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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