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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所谓,不仅指自然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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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这个包工头是否有建筑资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农村中低层房屋不适用建筑法,从你讲的上面包工头是从三层上摔伤的,这就存在的一个建筑法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包工头具备相关资质,其摔伤房东可以不负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资质,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房东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干头忽视安全问题,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房东的责任。
租户死了,房东是否有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致使租户死亡,那么此时房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隶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限定”,也就是说,包工头是雇主,他应承受赔偿职责,但由于包工头无资格,存在选任不当,要承受连带职责。即本是包工头承受赔偿职责,但他赔偿不了的情况下,要你们来承受,承受后能够向包工头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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