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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行过程中的法院关系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让执行人员难作为。 在执行过程中,以地缘为根本的人际关系使执行工作难于开展,很多时候与其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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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解决执行难的突出问题,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一旦发生当事人拒不签收情形。实践证明。因此,送达难成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的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采用现场公证的方法是一个有效途径。所谓现场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则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要求、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不太可能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
XX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钱,而且对于名誉、今后的发展都没有任何在意的话,确实很难执行到位。rXX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2、布控、拘留;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查封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对相关财产进行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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