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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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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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