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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在立案阶段就应该审查了。 原告把材料递给立案庭的时候法院主动审查管辖权,立案庭就需要审查他们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无权管辖的,移送管辖。...
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需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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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件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明确案件的管辖权,能够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的行使管辖权,防止互相推诿和相互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对不属于自己受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不能完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法条不仅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而且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职权的主动审查权。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案件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处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都要依职权主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若没有管辖权,就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又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委托起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故当事人立案时无需提供管辖权方面的相关证据。立案时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只可作形式审查,不应作主动实体审查。 2、立案时主动实体审查管辖权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人民法院是一个居间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如果立案时进行实质性审查,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如果当事人去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由于被告一直居住在其经常居住地,其去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一张经常居住地证明或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该案极有可能还要移送至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这样就会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认。 更何况当事人极难提供只有被告才能提供的被告本人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所以需要先明确此处的两种情形具体指什么。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而不计入审限的实质意思就是将移送管辖之前的时间给剔除。质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办案期限需要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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