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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审查管辖权是怎样的?

2022-07-27
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件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明确案件的管辖权,能够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的行使管辖权,防止互相推诿和相互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对不属于自己受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也不能完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法条不仅设立了移送管辖制度,而且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职权的主动审查权。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和案件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处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都要依职权主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若没有管辖权,就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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