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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立案后,但是没有收到中止执行裁定,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
当事人申请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裁定不中止执行(178条,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未定),但是,一旦上级法院决定再审,其会做出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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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再审法院裁定再审的,则应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再审法院仅是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没有决定再审的,不会中止执行;如果决定再审的,则应在再审的裁定书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但是,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即使决定再审的,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终止审理的案件不可以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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