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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使用他人之物所产生的一种权益。比如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就拥有出租房屋的用益物权。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都是有偿取得的,除非是...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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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说什么是自益权,在公司法的学理上,一般将股东的权利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所谓自益权是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转让股权的权利、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主要表现为财产权。 所谓共益权是以公司的利益并兼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与质询权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表决权。 例如:红利分配的另行约定。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下,股东持有自益权的比例仍然按其出资比例确定,从而使其持有的自益权与表决权(共益权)比例不尽相同。
用益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典权以及地役权,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权,以及法定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重心在于对于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利用权,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利用权以物权的效力,使利用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用益物权即为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实现物尽其用。由于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性等特点,决定了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了调节人类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求对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成立的物权。第二,用益物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即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之上不能成立用益物权。对于动产的使用可以通过借用合同或者借贷合同来进行。第三,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只能就其标的物为使用和收益,而不能其为相应的处分。当然用益物权人无权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并不代表着他不能处分用益物权本身,比如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将该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但其不能将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因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必须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第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虽然用益物权虽然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一经设立,在法律上就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一旦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用益物权人便能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权,除了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标的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干涉。此外,由于用益物权是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设定,因此用益物权还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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