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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是指公民在战时可以向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自己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拒绝提供,情节严...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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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平时不构成本罪。必须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拒绝服兵役等。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 前者是因军事需要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依法作出的有偿使用公民、单位的财物,与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军人擅自进行的抢劫、掠夺战区无事居民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进行;前者有偿使用,后者无偿占有;前者出于国家的军事需要,为了国家的国防利益,后者则是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满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后者一般仅限于动产;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则必发生在前方即军事行动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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