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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集体土地的企业,因破产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都是可以转让: 1、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
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转让。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以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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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转让。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以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甲方集体所有的闲置非农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民主决议通过受让于乙方使用。第二条:使用权转让期限共____年,甲方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上述使用权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第三条: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可单方无故解除合同。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权,确保供水、供电、通行,并提供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根据需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使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使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_____元。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使用上述使用权。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土地管理部门留档备查一份。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我们知道一个合格的协议书必须包括以下几点:1、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2、正文:条款内容1、协商目的2、协商目的责任3、协议的时间和期限4、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5、履行条款期限6、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7、落款{签署}8、签署日期综上所诉:关于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文怎么写的问题?所首先要有协议书的基本内容,明确甲方、乙方、目的、责任、义务、时间、以及相关责任处置等等,另外因为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所以转让协议不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小编建议由专业的文书或法律工作者进行书写。
如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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