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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2、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4、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5、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董事会成立有以下程序: 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 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人数按公司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一次召开董事会时,应当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高管; 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两家以上国有企业或两家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1、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2、召开股东大会确定董事候选人,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根据公司性质和规模确定,但必须是基数;3、召开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等。4、修改公司章程。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会议通知。根据《公司法》原则,董事会应当提前10天通知董事,使董事能够为会议题做好准备,有效、正确、及时地解决公司面临的各种问题。《公司法》将有关会议的通知事项保留在公司章程中。《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选举应当提前10日通知董事会,使董事会成员成员成员成员成为有限公司第四十九条。本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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