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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法院会对此做出分割。但因房屋涉及父母权利,父母系案外人,故此房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需要离婚后...
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婚后双方是否有还房贷?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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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后,一方父母付全款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儿女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均出资的,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是双方出资的话,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出资额来分割。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并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房屋共有;二、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有,且双方无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三、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进行分割;四、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视为按份共有;五、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分手后应返还房屋出资;六、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七、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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